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叛亂組織迄未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以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念被告年輕無知,致受匪蠱惑,且於36年來台後,服務警界,表現優異,著有功績,揆諸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叛亂組織迄未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以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念被告係在中學肄業時,因年輕無知,致受匪蠱惑,且於36年來台後,服務警界,著有功績,揆諸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叛亂組織迄未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以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念被告係在中學肄業時,因年輕無知,致受匪蠱惑,且於36年來台後,服務警界,著有功績,揆諸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