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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副分局長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叛亂組織迄未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以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念被告年輕無知,致受匪蠱惑,且於36年來台後,服務警界,表現優異,著有功績,揆諸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宗(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叛亂組織迄未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以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念被告係在中學肄業時,因年輕無知,致受匪蠱惑,且於36年來台後,服務警界,著有功績,揆諸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羅紹良(審判長)、丘聲(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叛亂組織迄未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以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念被告係在中學肄業時,因年輕無知,致受匪蠱惑,且於36年來台後,服務警界,著有功績,揆諸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叛亂組織迄未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以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念被告係在中學肄業時,因年輕無知,致受匪蠱惑,且於36年來台後,服務警界,著有功績,揆諸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羅紹良(審判長)、丘聲(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曉暘字第17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7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7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