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基隆市拖駁船公會秘書
被起訴時年齡
6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迄獲案時,未據辦理自首表白,又別無期他事實,證明其業已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念被告參加匪黨時,年僅16歲,係在年輕無知時代,復查其自參加迄來台後,30餘年來,從未發現有再為匪工作知事證,其犯罪情節顯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丘聲(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丘聲(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明字第05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未據辦理自首表白,又別無其他事實證明其業已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惟念對匪認識不清,來台後尚未發現有再為匪工作之事證(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楊奕華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7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奕華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8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