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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黃巖縣
畢業學校
國立英士大學行政專修科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31號
原始職業
中國海專副教授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大陸經陳志恒吸收加入共產黨,經介紹來臺後前往花蓮女中任教參加「中國共產黨台灣東部花蓮女中小組」(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龍長順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6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7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