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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6)警檢訴字第365號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戴華光在美受共黨份子煽動,決意叛亂,於六十五年六月返國籌組匪黨組織,從事暴亂活動。同年八月與吳恆海密議進行工作,如何與匪取聯,適吳充當船員即將隨船赴香港,戴即囑藉機與匪聯絡,並設法攜回「毛語錄」備用。同年九月上旬,吳恆海乘「海王輪」抵港,將在船上寫好之信件投郵,寄致北平化名「向衛華」者,建議匪「福建前線人民廣播電台」對台加強心戰廣播,應多解釋「文化大革命之意義及階級鬥爭本質」、「政治鬥爭對經濟可能發生之影響」等七事,並約定代號為「台北四O三一號」,請匪電台利用廣播呼叫相與聯絡,傳達指示。旋赴香港莊士敦道匪「七十年代」雜誌社,訪晤總編輯李匪怡,表明來意。(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李匪先予介紹為匪工作之宣傳資料大陸建設「進步」情形,並交付任務三項,囑調查「一、台灣各階層對毛匪死後看法、二、台灣重大政治、社會問題、三、台灣黨政軍對政府態度」等,李匪復邀進入大陸匪區一行,因船期短促而未果。當月下旬返台,將情告知戴華光,「毛語錄」則因恐檢查發覺未予攜帶。嗣戴華光復邀吳籌組叛亂組織,吳恐事敗未允。(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闕銘富
起訴日期
民國66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戴華光因在美居留期間,受共黨分子煽動,於民國六十五年六月返台籌組叛亂組織,同年八月,與吳恆海密議進行工作,陰謀與匪取聯,適吳充當船員將赴香港,戴即囑藉機與共匪聯絡,并設法攜回「毛語錄」備用。同年九月上旬,吳恆海乘「海王輪」抵達香港,即將寫妥信函,投寄北平匪偽,建議共匪「福建前線人民廣播電台」加強對台心戰廣播,多予解釋「文化大革命之意義及階級鬥爭本質」等七事,並自擬代號,要求共匪利用匪播呼叫,隨時傳達指示。旋赴香港莊士敦道共匪統戰刊物「七十年代」雜誌社,訪晤總編輯李匪怡,表明來意。(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李匪先予介紹為匪工作之宣傳資料,大陸建設「進步」情形,并交付任務三項,囑調查(一)台灣各階層對毛匪死後看法;(二)台灣重大政治、社會問題;(三)、台灣黨政軍對政府態度等。李匪復邀其赴大陸匪區,因船期短促未果,乃與李匪互換連繫地址後,於當月下旬返台,將情告知戴華光,「毛語錄」因恐被發覺未予攜帶,嗣戴華光邀吳籌組叛亂組織,吳未同意參加。(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按渠等罪行,原難寬貸,惟顧念渠等到案後皆表示悔悟,態度坦誠,顯見良知未泯,尚堪衿恤。即被告親友對渠等胡作非為亦深惡痛絕,大義凜然,溢於言表。且被告鄭道君、蔡裕榮、吳恆海復因思慮未週,受人蠱惑,誤蹈歧途,並僅止附從,尚無進一步暴亂活動,衡情均不無可憫,爰審酌被告戴華光、賴明烈、劉國基三人犯情,依法各予減輕其刑,諭知如主文之刑,并褫奪公權;被告鄭道君、蔡裕榮、吳恆海特交付感化,哀矜懲創,用啓自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1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