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67)金聲字第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軍事審判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指定公設辯護人,而本案未漏指定辯護人,亦無選任辯護人到庭為被告辯護,逕行審判,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應聲請提起非常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謝文田(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尹南平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