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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金門縣
畢業學校
金門高中學生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金門高中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1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7)金判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壹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是金門高中學生,在教室內書寫反動文字,為匪宣傳。念被告年輕識淺,所為並無政治意圖,情節尚屬輕微且犯罪後深感悛悔,爰依法宣告交付感化,俾資矯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鍾耀盛(審判官)
書記官
尹南平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9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67)金聲字第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軍事審判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指定公設辯護人,而本案未漏指定辯護人,亦無選任辯護人到庭為被告辯護,逕行審判,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應聲請提起非常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謝文田(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尹南平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曉昭(初)字第32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金門防衛司令部楊錦章叛亂案件判決違誤,應予糾正,審驗人員均有疏失,希轉告切實檢討改進(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2月1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金判字第0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壹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尹南平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9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