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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7)警檢聲字第435號
原始職業
自由業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咖啡廳內向咖啡廳會計小姐傳閱匪偽空飄傳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龍長順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裁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金座咖啡廳營業時間內,向該咖啡廳會計小姐徐淑華展示傳閱(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9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諫裁字第0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9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