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抗曉明字第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閱報得悉毛匪生日,竟將之以紅紙剪貼,旁書:世界大人物生日,福德千年,萬古長流等詞句,連續在其筆記上妄書濫諛共酋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抗曉明字第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閱報得悉毛匪生日,竟將之以紅紙剪貼,旁書:世界大人物生日,福德千年,萬古長流等詞句,連續在其筆記上妄書濫諛共酋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