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開封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8)警檢處字第114號
原始職業
業商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曹秋光於民國67年3月19日在高雄市女神餐廳向友人公然發表:「66年除夕鳳山發生兵變,打死4個士官長及10個士兵。」之不實言論,經高雄市警察局偵辦。訊據被告於餐間發表之言論表示係由另案被告謝錦文告知,曹秋光基於炫耀向友人發表,尚難謂有利於叛徒之犯意。叛亂罪嫌顯然不足,被告又非現役軍人,本部之審判權應交由該管法院辦理。(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全祿
起訴日期
民國68年9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8)警檢處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全祿
終審日期
民國68年9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