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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交河縣
畢業學校
政工幹部學校研究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廉庸起字第265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政工幹部學校研究班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北海、馬心田於民國36年間在河北戰地中先後被匪俘虜,並加入解放軍。回台後張北海馬、心田考入政工學校受訓,期間吸收不滿現狀份子發展組織。曾建議韓一民組織演講會訂定章程。並設計五星旗圖案作為組織旗幟,收購武器並借閱台灣地圖,意圖刺殺政府要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正中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淨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李秉才(審判長)、向興殷(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4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