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廉庸起字第265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政工幹部學校研究班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北海、馬心田於民國36年間在河北戰地中先後被匪俘虜,並加入解放軍。回台後張北海馬、心田考入政工學校受訓,期間吸收不滿現狀份子發展組織。曾建議韓一民組織演講會訂定章程。並設計五星旗圖案作為組織旗幟,收購武器並借閱台灣地圖,意圖刺殺政府要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正中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