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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李鑑超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李鑑超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省)
四川
籍貫(縣、市)
成都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官校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審理文件字號
(45)拳堃改字第009號
公訴人
羅雲林
辯護人
王守經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散播謠言足以妨害治安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期徒刑
、
褫奪公權
終身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審理人
葛慶柱
(審判長)、
李有章
(審判官)、
蔣家榮
(審判官)
書記官
李廉樸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6日
第3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判字第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5948部隊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曾傳
(審判長)、
陳敏生
(審判官)、
吳蔚文
(審判官)
書記官
姚鍾漢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27日
第4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判字第1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散佈謠言足以妨害治安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審理人
胡國霖
(審判長)、
丘緯良
(審判官)、
梁揚曾
(審判官)
書記官
沈國模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8日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6年
裁判書字號
(46)覆判字第1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散播謠言足以妨害治安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胡國霖
、
丘緯良
、
梁揚曾
書記官
沈國模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7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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