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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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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荊門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939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視察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當朱毛匪軍叛亂猖獗之際,竟意圖變節、誘惑保九旅長逃叛,準備與匪合作未果(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使軍人叛逃未遂(前項之未遂犯)

自動向匪請求受匪訓未成,繼而與匪勾結,接受派遣來台,為匪宣傳及轉達匪幹指示(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叛逃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藍啟然(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涼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涼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涼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涼字第3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更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審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羅恒部份核准

其餘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審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接受蕭匪高蘭派遣來台,為匪宣傳並促使羅恒回心轉意,其行為僅為叛徒間之聯絡,尚非策反,亦非積極之顛覆行為,是其叛亂行為,尚在預備階段(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接受蕭匪高蘭派遣來台,為匪宣傳暨連絡羅恒,促其為匪工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台統(二)達字第02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審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羅恒部份核准

其餘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審字第1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更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4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