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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林森縣
畢業學校
福建省警官訓練所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16號
原始職業
台北縣衛生局統計員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8年服務於台北市警察局前第一科戶口股,緣有匪諜梁由香港偷渡來台為匪工作,因苦無戶籍掩護身分乃勾通被告,被告假借職權虛偽簽證,便利梁匪申報戶口取得身分證,致使梁匪潛伏本島為匪工作多年(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4號、(56)初特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李鴻平、葉雨辰、陰法侗叛亂部分均無罪,偽造文書部分不受理,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2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4號、(56)初特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李鴻平、葉雨辰、陰法侗叛亂部分均無罪,偽造文書部分不受理,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3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