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民國38年服務於台北市警察局前第一科戶口股,緣有匪諜梁由香港偷渡來台為匪工作,因苦無戶籍掩護身分乃勾通被告,被告假借職權虛偽簽證,便利梁匪申報戶口取得身分證,致使梁匪潛伏本島為匪工作多年(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李鴻平、葉雨辰、陰法侗叛亂部分均無罪,偽造文書部分不受理,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