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在民國21年中學讀書時經吸收參加共產匪黨,當時年僅16歲,復查來台迄今,不僅未發現其有為匪活動事證,且服務公職迭獲獎勵,又被告患有中等重度肺結核,爰依法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92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王寶泉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