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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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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66)警檢訴字第361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政府人事處簡任七級專門委員
被起訴時年齡
6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21年就讀福建泉州中學時,經該校老師吸收參加共產匪黨,經常參加共產小組集會,於38年來台後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曉平
起訴日期
民國66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民國21年中學讀書時經吸收參加共產匪黨,當時年僅16歲,復查來台迄今,不僅未發現其有為匪活動事證,且服務公職迭獲獎勵,又被告患有中等重度肺結核,爰依法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92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王寶泉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9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普曉明字第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李容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普曉明字第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普曉明字第0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李容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曉明字第3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鄧文莊(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8)諫判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關鴻謨(審判長)、邢越(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3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8年3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