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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來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聲字第048號
原始職業
家務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因其夫退休金遲未發,生活維艱,誤會係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幹管處及人事行政局作業延誤,因而遷怒政府,與其夫商議,由被告先生起草,被告執筆騰清假借名義,函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前主任予以侮辱,又假冒上書總統府秘書長詆毀現行政策攻擊政戰工作,並頌揚毛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聲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犯案細節,各筆錄均不一致。所謂被告因生活艱困而遷怒政府,故繕寄反動信函、反動傳單,殊嫌過於臆測。被告自白,經調查與事實不相符合。各反動信函、反動傳單之筆跡與被告筆跡並不相符。綜上所論,本件聲請顯難認為有理由,故不能證明被告思想傾匪,應予感化,故裁定如主文。(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5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5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