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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吳紹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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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吳紹淦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林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特字第34號
公訴人
黃業永
辯護人
石美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周廷彥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刑法(214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長)、
聶開國
(審判官)、
唐湘清
(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26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34號
公訴人
黃業永
辯護人
石美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周廷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刑法(214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
聶開國
、
唐湘清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6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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