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洛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明知陳靜伯為匪,而仍受囑墊付款項,且曾與之經營單幫生意,共同生活,其思想顯有乖謬,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