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龍溪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僑裕行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特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明知陳靜伯為匪,而仍受囑墊付款項,且曾與陳靜伯共同經營生意,共同生活,其思想顯有乖謬,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洛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明知陳靜伯為匪,而仍受囑墊付款項,且曾與之經營單幫生意,共同生活,其思想顯有乖謬,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洛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明知陳靜伯為匪,而仍受囑墊付款項,且曾與之經營單幫生意,共同生活,其思想顯有乖謬,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洛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明知陳靜伯為匪,而仍受囑墊付款項,且曾與之經營單幫生意,共同生活,其思想顯有乖謬,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洛字第3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8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