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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八德分駐所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使犯人隱避部分免訴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環尤改良包庇叛徒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5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環尤改良包庇叛徒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楊羨農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沅字第6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6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更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現查緝之匪諜莊金棕徇其要求不予逮捕任其逃逸(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3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使犯人隱避部分免訴)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4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