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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3083號
原始職業
中華日報記者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讀書時期閱讀匪黨理論書籍並參與學潮,來台後繼續與匪黨分子研討,且明知林君為匪諜未與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馬炳烈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1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特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張幼文(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戴獨行之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290號、(47)機秘(乙)第52-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振霆將被吸收參加匪黨事實告知,明知其為匪黨但侚情不予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振霆曾將在校參加匪黨事實告知,明知其為匪黨但未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字第52-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7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07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戴獨行之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4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7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7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