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華光在美受共黨份子煽動,決意叛亂,於六十五年六月返國籌組匪黨組織,從事暴亂活動。同年八月與吳恆海密議進行工作,如何與匪取聯,適吳充當船員即將隨船赴香港,戴即囑藉機與匪聯絡,並設法攜回「毛語錄」備用。同年九月上旬,吳恆海乘「海王輪」抵港,將在船上寫好之信件投郵,寄致北平化名「向衛華」者,建議匪「福建前線人民廣播電台」對台加強心戰廣播,應多解釋「文化大革命之意義及階級鬥爭本質」、「政治鬥爭對經濟可能發生之影響」等七事,並約定代號為「台北四O三一號」,請匪電台利用廣播呼叫相與聯絡,傳達指示。旋赴香港莊士敦道匪「七十年代」雜誌社,訪晤總編輯李匪怡,表明來意。(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李匪先予介紹為匪工作之宣傳資料大陸建設「進步」情形,並交付任務三項,囑調查「一、台灣各階層對毛匪死後看法、二、台灣重大政治、社會問題、三、台灣黨政軍對政府態度」等,李匪復邀進入大陸匪區一行,因船期短促而未果。當月下旬返台,將情告知戴華光,「毛語錄」則因恐檢查發覺未予攜帶。嗣戴華光復邀吳籌組叛亂組織,吳恐事敗未允。戴華光又經常藉與賴明烈、劉國基討論時事時,散播共匪濫詞,蠱惑賴、劉二人參加,旋三人妄念一致,認台灣應謀早日「解放」,並為配合共匪滲透顛覆陰謀,乃策定步驟,計劃以「人民解放陣線」名義,從事散發傳單及對政治經濟各方面從事暴力破壞活動,以煽動群眾暴亂,製造社會不安,遂其推翻政府之目的。(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戴華光、賴明烈、劉國基為積極從事叛亂活動,為共匪「解放」作鋪路工作,本(六十六)年元月,在台北市三民路戴之自宅,由戴華光起草,劉國基修正,印製恐嚇英文信二百餘封,辱罵美國為「帝國主義」,並濫言外國在華廠商為「中國和平統一障礙」,限期於今(六十六)年六月底以前離台,否則「任何不幸事件發生,將是應得懲罰」,信末署名「人民解放陣線」……嗣因見無何反應,戴、賴二人商議企圖暴力綁架台北美國新聞處長等外僑,製造事端。本(六十六)年三月,復由劉國基擬稿,賴明烈親繕蠟紙,共同油印「此路不通」反動傳單二百餘件……於當月廿九日晚八、九時許,由戴華光及劉國基秘密散發於台北市舟山路一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戴華光、賴明烈、劉國基)并為覓求對象,廣結黨羽,戴華光、賴明烈、劉國基三人經常在路旁擺設書攤,販賣合法書刊「毛澤東思想之批判」等書,見有購買者,即與之討論書中思想而諱言批判,如觀念相近,即與建立友誼,進而吸收。在此方式下,戴、賴二人於本(六十六)年六月底結識鄭道君,八月復由鄭介紹蔡裕榮。鄭、蔡受其蠱惑,均允參加,遂於同年十月九日,由戴華光、賴明烈、鄭道君、蔡裕榮四人,在賴之羅斯福路住處集會,四人一起宣誓,正式組成「人民解放陣線」,商訂組織章程,決定每隔兩週之星期日集會一次,並分配各人工作地區,負責爭取對象,發展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嗣戴華光並於同月某日約蔡裕榮至台北市國父紀念館見面,囑即日研究能腐蝕電線外皮之化學品,於情勢混亂時破壞電信設備。戴華光並自行研究TNT黃色炸藥製造方法,擬妥配方,計畫爆炸台北市嘉新大樓、希爾頓飯店及美國新聞處等建築,製造暴亂。十月廿三日,四人再度在原地集會,會中由賴明烈、蔡裕榮分別提出「現階段群眾運動做法」及「現階段辯證法之運用」研究報告,並一致決定利用本(六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政府舉辦五項公職選舉機會,將「人民解放陣線」之「宣言」及「告同胞書」等大量油印散發,以破壞選舉,造成暴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戴華光因在美居留期間受共黨份子煽惑,於六十五年六月返台籌組叛亂組織,同年八月與吳恆海(已判決確定)密議展開工作,陰謀與共匪取聯,適吳充當船員將赴香港,戴即囑其藉機與共匪聯絡,並設法攜回「毛語錄」備用,同年九月上旬,吳乘「海王輪」抵達香港,即將寫妥信件投寄北平匪偽,建議共匪「福建前線人民廣播電台」加強對台心戰廣播,旋赴香港莊士敦道共匪統戰刊物「七十年代」雜誌社,訪晤總編輯李匪怡,表明來意。李匪先予介紹為匪工作之宣傳資料,及大陸建設「進步」情形,並交付調查台灣重大政治社會問題,及黨政軍對政府態度等任務,吳與李匪互換連繫地址後於當月下旬返台,將情告知戴華光,「毛語錄」因恐被發覺未予攜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戴華光另經常藉與賴明烈(已判決確定),劉國基討論時事時散播共匪濫詞,蠱惑賴、劉二人參與不法活動,並為配合共匪滲透顛覆陰謀,計畫以「人民解放陣線」名義從事散發傳單,及對政治經濟各方面施以暴力破壞,乃於六十六年元月印製英文恐嚇信二百餘封,漫罵外國在華廠商為「中國和平統一障礙」,並以威脅口吻恐嚇,限期於六十六年六月底以前離台,否則「任何不幸事件發生將是應得懲罰」,由戴、賴二人分別投郵寄出,企圖造成恐怖氣氛,動搖外商心理,破壞社會經濟發展,嗣戴、賴二人又商議進行暴力綁架台北美國新聞處處長等外僑,製造事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年三月,復由劉國基擬稿,油印「此路不通」反動傳單二百餘件,內容捏詞侮衊政府,號召所謂「無產階級的弟兄姊妹們快起來」顛覆政府,於同年廿九日晚九時許,由戴與劉秘密散發於台北市舟山路一帶,六十六年四至十月間,分別由賴明烈撰成「人民解放陣線章程草案」、及「人民解放陣線黨員誓詞」,戴撰成「人民解放陣線宣言」、劉國基撰成「人民解放陣線告同胞書」、「鼓勵鬥爭」等反動文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戴、賴二人於六十六年六至八月,又蠱惑鄭道君、蔡裕榮(鄭、蔡均已判決確定)參加,並於同年十月九日在羅斯福路賴之住宅集會,正式組成「人民解放陣線」,商訂組織章程,戴並於同月間研製TNT黃色炸藥製造方法,擬妥配方,計畫爆炸台北市嘉新大樓,及美國新聞處等建築,戴、賴等並決定利用十一月十九日政府舉辦五項公職選舉機會,將「人民解放陣線」之「宣言」及「告同胞書」等文件大量油印散發,以破壞選舉,造成動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國防部呈被告戴華光(男,年二十七歲,河北省滄縣人,業商)在美居留期間,受共黨份子煽惑,於六十五年六月返台,籌組叛亂組織,旋囑被告吳恆海(已判刑確定)赴香港與匪幫連繫,又戴另經常藉機與被告賴明烈(同案被告,處刑十五年,未聲請覆判)、劉國基接近,散播共匪濫調,蠱惑賴、劉,旋三人妄念一致,戴於六十六年一月間,與劉等共同用「人民解放陣線」組織名義,草擬、印製恐嚇外商離台之信件寄發,同年三月,復由劉擬稿,共同油印反動傳單二百餘張,散發於北市舟山路一帶,意圖煽動羣眾,破壞社會經濟及政府舉辦之五項公職人員選舉。戴並自行研製TNT黃色炸藥,已擬妥配方,計劃爆炸台北市嘉新大樓、美國新聞處等建築,意圖製造動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