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5)平檢字第304號
原始職業
海軍士官學校中尉指導官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畢業於匪校,參加匪黨組織,潛伏匪軍工作,迭次將我方軍事祕密傳遞于匪。來台後,仍復打入我軍,陰謀活動,並擬定「中國人民台灣解放先鋒隊」章程草案及隊章,企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我國民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文浩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映)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潛伏于汪偽組織之偽清河軍校,為匪拉攏該校畢業生,相機携械投匪,奉匪之命轉職偽唐山行營等單位,為匪調查該處人事情形,潛伏臨泉國軍招募縂處,負責策動匪區逃亡壯丁,携械逃回匪區,並調查駐地附近之兵源兵力,以及裝備素質等軍事上之秘密,傳遞與匪,嗣供職遼西師管區黑山團管區,繼續為匪刺探蒐集我方軍情。脫離國軍啣匪之命以國民身份輾轉來台潛伏,乘機遊說意志不堅之反共義士,引誘參與其叛亂組織,以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煽惑軍人逃叛,親擬中國人民台灣解放先鋒隊章程草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