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5號、(51)警審特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各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0項1款)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2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5號、(51)警審特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各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0項1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
財產沒收
有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9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