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迄未辦理自首表白,又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姑念犯行屬早年之事,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黨及匪黨小組會議,研討如何吸收新生份子,擴展組織等活動,且迄未自首又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楊奕華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