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無錫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308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並服務於新四軍太滿區服務團、偽溧陽縣政府工作隊、偽仙麗鄉公所中隊等匪職(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馬炳烈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1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特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張幼文(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3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