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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潘履仁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潘履仁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省)
湖北
籍貫(縣、市)
羅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十九師五十七團二營六連中尉副連長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6)法審裁字第5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將 總統訓詞反共抗俄鬥爭教材全部焚燬並拒絕反共抗俄鬥爭教育課程不及格之補攷,以其言行荒謬。(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黃松傑
(審判長)、
石仁麟
(審判官)、
胡秉鈞
(審判官)
書記官
孫新俊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30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6年
裁判書字號
(46)法審裁字第5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黃松傑
、
石仁麟
、
胡秉鈞
書記官
孫新俊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11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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