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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射洪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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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5)平檢字第304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衛生處療養隊療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被控犯行描述

對匪黨理論彼此研究至為綦詳,設法拉攏反共義士製造政府劣績加以宣揚進而遊說反共義士參加其非法之陰謀活動(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文浩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則審字第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陳書茂(審判長)、張義德(審判官)、李發枝(審判官)
書記官
周洪茂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在春王愚孫德一陸建勛部分均撤銷發回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范覺非(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匪黨理論彼此研究至為綦詳,設法拉攏反共義士製造政府劣績加以宣揚進而遊說反共義士參加其非法之陰謀活動(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在春王愚孫德一陸建勛部分均撤銷發回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范覺非(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護字第5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則審字第1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陳書茂(審判長)、王天德(審判官)、張義德(審判官)
書記官
周洪茂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二)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二)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二)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諳字第8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允審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樓諤庭(審判長)、許允中(審判官)、張義德(審判官)
書記官
周洪茂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映)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在春王愚孫德一罪刑部份撤銷。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映)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李在春鼓惑、嗣與孫德一計謀策動反共義士、煽惑軍人逃叛、復函邀王愚至李在春家,籌劃開設文具店于左營,以為掩護叛亂活動之大本營。(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映)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在春王愚孫德一罪刑部分撤銷。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映字第1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覆高(映)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在春王愚孫德一罪刑部分撤銷。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者安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3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