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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通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受刑人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警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字第2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長)、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字第2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廿九年間在江蘇如皋邱陞中學肄業時,由其同學劉匪維翰之介紹,參加朱毛匪黨組織,旋入匪蘇北第四中心縣委所設之民運班受訓一月,結業後,派充該匪縣委員會繕寫,嗣於民國三十四年抗戰勝利後,該田志敏隨軍輾轉來台,賴任軍職,未向政府治安機關自首,亦未據聲明脫離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字第2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長)、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誠敏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