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成功中學初中畢業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97號、(62)葳季字第257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簡龍飛前因叛亂罪經判刑七年,在軍人監獄及綠島服刑期間與同監受刑人顏光明、施志聰、林水旺、陳金水、彭金木等結識,民國六十年五月間捏造事實向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檢舉民國四十五年在軍人監獄服刑中,同監受刑人顏光明、施志聰、林水旺(均已刑滿出獄)汪漢津等經常灌輸匪黨理論,四十七年在綠島感訓監獄時,曾參加顏光明等之匪黨讀書會,並由其吸收受刑人陳金水、彭金木(均刑滿出獄)等參加讀書會,五十三年出獄後與顏光明在台中市合組天龍影業公司從事為匪活動,後在桃園中華路一二六號開設華國廣告公司,於六十年三月三月間由胡里滾、李鎧軍等吸收參加共產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六十一年八月間在台北監獄服刑中,教唆受刑人朱翼林(另案處理)書寫煽動叛亂文字「…大陸上毛主席是偉大的,不久即要解放台灣蔣XX的政權即將結束。」傳閱同監受刑人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解送偵辦到部。(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民國六十年五月間捏造事實向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檢舉民國四十五年在軍人監獄服刑中,同監受刑人顏光明、施志聰、林水旺(均已刑滿出獄)汪漢津等經常灌輸匪黨理論,四十七年在綠島感訓監獄時,曾參加顏光明等之匪黨讀書會,並由其吸收受刑人陳金水、彭金木(均刑滿出獄)等參加讀書會,五十三年出獄後與顏光明在台中市合組天龍影業公司從事為匪活動(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47號、(62)葳孝字第47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教唆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9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7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47號、(62)葳孝字第47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教唆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9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7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