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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東莞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花蓮市公所秘書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特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張幼文(審判長)、張齊斌(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昶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昶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民社黨,民國37年宋瑞臨與汪世銘、中委左林鳳(已回大陸)等來台發展組織,召集陳亞農、許棠、周西等在台成立民社黨革新派台灣整理委員會,許棠任委員兼總務處長,受汪領導,爭取參加共匪「新政協」為宗旨,前後開會三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第42-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係民社黨分子,民國37年宋瑞臨與汪世銘、中委左林鳳(已回大陸)等來台,召集陳亞農、許棠、周西等成立民社黨革新派台灣整理委員會,受汪領導,傾向匪幫,爭取參加共匪新政協為宗旨,前後開會三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第42-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03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昶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昶字第2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4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