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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成功大學電機系
起訴書字號
(68)警檢訴字第03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謝錦文於民國61年在台北市中央飲料店飲酒時,對曹樹中、于景華、王象義、宋雪卿等人,公開發表:「現在我們國家快要完了,毛XX將要來主政,我們要翻身了。」、「毛XX要來統治台灣」、「我們要接受毛XX的統治」等言論。民國62年謝錦文向計程車駕駛彭德鄰發表:「少則三年,多則五年共產黨一定會把台灣拿過去」、「共產黨製造飛機,比美國、俄國的都好」等利匪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全祿
起訴日期
民國68年9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8)諫判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8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長)、方正彬(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普曉暘字第0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8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
審理人
龐麟昭(審判長)、李容讓(審判官)、翟振萬(審判官)
書記官
謝潤鑫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普曉暘字第0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謝錦文於民國61年在台北市中央飲料店飲酒時,對曹樹中、于景華、王象義、宋雪卿等人,公開發表:「現在我們國家快要完了,毛XX將要來主政,我們要翻身了。」、「毛XX要來統治台灣」、「我們要接受毛XX的統治」等利匪謬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普曉暘字第0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8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
審理人
龐麟昭(審判長)、李容讓(審判官)、翟振萬(審判官)
書記官
謝潤鑫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度序字第02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瑩(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1月2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8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1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