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8)警檢訴字第032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謝錦文於民國61年在台北市中央飲料店飲酒時,對曹樹中、于景華、王象義、宋雪卿等人,公開發表:「現在我們國家快要完了,毛XX將要來主政,我們要翻身了。」、「毛XX要來統治台灣」、「我們要接受毛XX的統治」等言論。民國62年謝錦文向計程車駕駛彭德鄰發表:「少則三年,多則五年共產黨一定會把台灣拿過去」、「共產黨製造飛機,比美國、俄國的都好」等利匪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全祿
起訴日期
民國6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