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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6)警檢訴字第36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被控犯行描述

戴華光又經常藉與賴明烈、劉國基討論時事時,散播共匪濫詞,蠱惑賴、劉二人參加,旋三人妄念一致,認台灣應謀早日「解放」,並為配合共匪滲透顛覆陰謀,乃策定步驟,計劃以「人民解放陣線」名義,從事散發傳單及對政治經濟各方面從事暴力破壞活動,以煽動群眾暴亂,製造社會不安,遂其推翻政府之目的。(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戴華光、賴明烈、劉國基為積極從事叛亂活動,為共匪「解放」作鋪路工作,本(六十六)年元月,在台北市三民路戴之自宅,由戴華光起草,劉國基修正,印製恐嚇英文信二百餘封,辱罵美國為「帝國主義」,並濫言外國在華廠商為「中國和平統一障礙」,限期於今(六十六)年六月底以前離台,否則「任何不幸事件發生,將是應得懲罰」,信末署名「人民解放陣線」……嗣因見無何反應,戴、賴二人商議企圖暴力綁架台北美國新聞處長等外僑,製造事端。本(六十六)年三月,復由劉國基擬稿,賴明烈親繕蠟紙,共同油印「此路不通」反動傳單二百餘件……於當月廿九日晚八、九時許,由戴華光及劉國基秘密散發於台北市舟山路一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本(六十六)年四、五月間,為積極籌組「人民解放陣線」叛亂組織,分別陸續由賴明烈撰成「人民解放陣線組織章程草案」……由戴華光撰成「人民解放陣線宣言」共十一項,主張「沒收工廠等全部財產」、「建立一個以勞工為主的聯合政府」,並為展開宣傳,吸收黨徒,擴大組織,由劉國基撰成「人民解放陣線告同胞書」,要求「同胞們把握大好情勢,為台灣解放奮鬥」及「挑撥階級仇恨」、「鼓勵鬥爭」等反動文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戴華光、賴明烈、劉國基)并為覓求對象,廣結黨羽,戴華光、賴明烈、劉國基三人經常在路旁擺設書攤,販賣合法書刊「毛澤東思想之批判」等書,見有購買者,即與之討論書中思想而諱言批判,如觀念相近,即與建立友誼,進而吸收。在此方式下,戴、賴二人於本(六十六)年六月底結識鄭道君,八月復由鄭介紹蔡裕榮。鄭、蔡受其蠱惑,均允參加,遂於同年十月九日,由戴華光、賴明烈、鄭道君、蔡裕榮四人,在賴之羅斯福路住處集會,四人一起宣誓,正式組成「人民解放陣線」,商訂組織章程,決定每隔兩週之星期日集會一次,並分配各人工作地區,負責爭取對象,發展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嗣戴華光並於同月某日約蔡裕榮至台北市國父紀念館見面,囑即日研究能腐蝕電線外皮之化學品,於情勢混亂時破壞電信設備。戴華光並自行研究TNT黃色炸藥製造方法,擬妥配方,計畫爆炸台北市嘉新大樓、希爾頓飯店及美國新聞處等建築,製造暴亂。十月廿三日,四人再度在原地集會,會中由賴明烈、蔡裕榮分別提出「現階段群眾運動做法」及「現階段辯證法之運用」研究報告,並一致決定利用本(六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政府舉辦五項公職選舉機會,將「人民解放陣線」之「宣言」及「告同胞書」等大量油印散發,以破壞選舉,造成暴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闕銘富
起訴日期
民國66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1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