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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郭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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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郭振邦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省)
河南
籍貫(縣、市)
孟津縣
畢業學校
小學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27師81團42砲連准尉副排長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審理文件字號
(47)岡字第259號
公訴人
山鵬先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散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動搖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繼唐
(審判長)、
歐陽彬
(審判官)、
楊好山
(審判官)
書記官
陳垂青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2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7)岡字第259號
公訴人
山鵬先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動搖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李繼唐
、
歐陽彬
、
楊好山
書記官
陳垂青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9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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