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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49號、(61)秤琪字第783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1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鍾德富於黃勳東發表反動言論時隨聲附和(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27號、(62)葳孝字第04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27號、(62)葳孝字第04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1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