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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鍾德富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鍾德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54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49號、(61)秤琪字第7832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19歲
同案被告
黃勳東
被控犯行描述
鍾德富於黃勳東發表反動言論時隨聲附和(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沈志純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12月14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27號、(62)葳孝字第0492號
公訴人
沈志純
辯護人
孫家宏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黃勳東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
(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月19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27號、(62)葳孝字第0492號
公訴人
沈志純
辯護人
孫家宏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黃勳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1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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