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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無錫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薦任九級專員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特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昶字第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昶字第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任文化教員、文書事務工作,來台後未向政府治安機關自首或聲明脫離關係(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匪黨黨員,受匪訓練任匪民運工作,來台後未辦理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第102-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10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昶字第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昶字第7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12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