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2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所參加之青年義聯……能否因此點而認其整個行為具有叛亂犯意,尚不無研究餘地……是本案關於罪名部份,仍有#加解訊之必要。(其他)
首要份子為龍鵬飛鄭榕孫拙夫張景燦陳峙…...何以原判對於龍鵬飛、鄭榕、孫拙夫予以減刑?而對王鐵鈞之罪行出入更大?(其他)
被訴有預備殺人罪嫌……因其無軍人身份,此不份須移送法院辦理,意應分別諭知不受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