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24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如僅屬集體脫逃、預備殺人或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則被告等均係勞役犯,以無軍人身份,自應由司法機關審判……本案事實未臻明確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覆審。(其他)
所著書籍滿紙荒唐,是否係一患有精神病之幻想者……原判據按意圖破壞國體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論科,意嫌未洽!本案事實未臻明確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覆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徐培根(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破壞國體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2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所參加之青年義聯……能否因此點而認其整個行為具有叛亂犯意,尚不無研究餘地……是本案關於罪名部份,仍有#加解訊之必要。(其他)
王聖德所著荒謬書籍,其重點安在?是否意圖以非法之方法刑之?尚待祥求。惟其所為非戰言論即渙散軍心歌曲,誠足以瓦解我軍士氣,有利叛徒宣傳,而###之對象,除本案之被告外,兼及於該#大隊長……能否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以其他方法使軍人不執行職務之罪,係已遂或未遂?抑係構成同條例第七條已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均不無研求於地。(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