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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突擊第二大隊直屬中隊通訊區隊二分隊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揮判審字第0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煥新(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劉寶賢(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24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如僅屬集體脫逃、預備殺人或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則被告等均係勞役犯,以無軍人身份,自應由司法機關審判……本案事實未臻明確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覆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徐培根(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劉寶賢(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2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所參加之青年義聯……能否因此點而認其整個行為具有叛亂犯意,尚不無研究餘地……是本案關於罪名部份,仍有#加解訊之必要。(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受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劉寶賢(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0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受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劉寶賢(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2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受理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誠中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7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