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2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所參加之青年義聯……能否因此點而認其整個行為具有叛亂犯意,尚不無研究餘地……是本案關於罪名部份,仍有#加解訊之必要。(其他)
於參加叛亂組織後又吸收他人,何以僅按單純之參加叛亂組織罪處斷?……應為訊明。(其他)
被訴有預備殺人罪嫌……因其無軍人身份,此不份須移送法院辦理,意應分別諭知不受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