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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立僑生大學先修班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1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7)裁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六年四月十七日晚在該班教室黑板上以粉筆書寫「毛主席是太陽是不銹的鋼東方紅太陽升中國出了個毛澤東他是人民大救星他為人民謀幸福」等荒謬文字案經本部保安處查覺移案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曹忠芳李福泉等目睹被告書寫該文字屬實以其所辯「當時係循同學之請對匪偽國歌更易之原因加以解釋將毛澤東之「澤」字故意書寫為「賊」字以示仇視」等語為不可採認被告於教室內書寫匪歌詞係在晚間尚未為多數人所共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張潤山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裁定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抗告人書寫匪歌讕詞究否有達故意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程度抑僅係向同學解說匪歌更迭之經過原審偵查質証未臻明確原裁定據以認定有嫌疏畧應認有撤銷之原因。(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4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動字第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抗告人書寫匪歌讕詞究否有達故意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程度抑僅係向同學解說匪歌更迭之經過原審偵查質証未臻明確原裁定據以認定有嫌疏畧應認有撤銷之原因。(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5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辦字第5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5月2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