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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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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威海衛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雜貨商
被起訴時年齡
6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明審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運輸其他使用物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暫無資料(55條)
審理人
項書麟(審判長)、孫鴻志(審判官)、李翰源(審判官)
書記官
李恒吉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准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姜順清部份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准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台統(二)達字第0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准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姜順清部份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准字第1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明審字第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孫鴻志(審判官)、岑吾法(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應志偵字第1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審認解吉嵩與一般商人無殊一節,實屬誤解,海外調查單位調查資料業已敘明,另收到高亨應藏有軍事情報之西裝上衣,不論留用或轉交其子穿著,對為叛徒運送物資未遂責任仍不能解脫,原審認係預備行為亦有失當,諭知無罪認應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審理人
劉森(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劉柏齡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涼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涼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涼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涼字第4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明審字第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運輸其他使用物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55條)、刑法(2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孫鴻志(審判官)、岑吾法(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況字第1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況字第1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況字第1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接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章審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運輸其他使用物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項書麟(審判長)、孫鴻志(審判官)、岑吾法(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審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審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台北開設遠東飯店期間,先後為解匪收轉衣服、腳踏車及台幣交予林匪(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黎玉璽(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普審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審字第2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黎玉璽(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2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章審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運輸其他使用物資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誠中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5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