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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成都市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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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5)平檢字第304號
原始職業
海軍總部補給署巡迴組軍需上士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雖未正式參與李在春之非法組織,但已明知該李在春為叛徒而不告密檢舉,亦屬法所不許。(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文浩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則審字第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陳書茂(審判長)、張義德(審判官)、李發枝(審判官)
書記官
周洪茂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在春王愚孫德一陸建勛部份均撤銷發回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范覺非(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在春王愚孫德一陸建勛部份均撤銷發回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范覺非(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護字第5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則審字第1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30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陳書茂(審判長)、王天德(審判官)、張義德(審判官)
書記官
周洪茂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二)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二)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二)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諳字第8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允審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30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樓諤庭(審判長)、許允中(審判官)、張義德(審判官)
書記官
周洪茂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允審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30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周洪茂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1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