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4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非以刺探搜集而得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知其為機密而洩露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軍機防護法(1條3項)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2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不知汪聲和為間諜亦各以所知之有關軍事機密消息於閒談中為汪聲和所探知因採為情報材料。虞文、何俊臣均非軍公人員,係與汪聲和閒談時於無意中洩漏各人所知之軍事上機密消息,亦屬過失行為,過失行為之處罰依法應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軍機防護法第二條並無處罰過失行為之規定,原判率依該條第二項論處罪刑亦屬失入。(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改判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虞文、何俊臣兩名與汪李兩犯均甚接近原判決敘述,其洩漏機密情形僅有「所談」「談話中」等字樣,並無閒談語句,其主文亦非以過失論罪,上簽遽以閒談認為屬於過失行為,而擬為無罪,似嫌推斷,且軍機防護法適用對象並不限於軍公人員,虞何兩犯擬照原判各處徒刑七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4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非以刺探搜集而得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知其為機密而洩漏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軍機防護法(1條3項)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