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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吳壽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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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吳壽榮1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3
籍貫(省)
浙江
籍貫(縣、市)
紹興縣
畢業學校
小學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海軍咸陽軍艦電信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海軍各單位 (海軍陸戰隊、駐港、艦隊)
審理文件字號
(47)允審字第159號
公訴人
馬華欽
辯護人
張義德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以艦船交付敵人
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其他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高梅嶺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8條0項1款)、陸海空軍刑法(23條)、刑法(28條)、刑法(210條)
審理人
馬幼良
(審判長)、
許允中
(審判官)、
王樹芝
(審判官)
書記官
程銀法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1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海軍各單位 (海軍陸戰隊、駐港、艦隊)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7)允審字第159號
公訴人
馬華欽
辯護人
張義德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以艦船交付敵人
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於公眾
其他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高梅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8條0項1款)、陸海空軍刑法(23條)、刑法(28條)、刑法(210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馬幼良
、
許允中
、
王樹芝
書記官
程銀法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8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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