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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連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少將副廳長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功字第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圖畫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軍機防護法(1條3項)
審理人
蔣鼎文(審判長)、韓德勤(審判官)、劉詠堯(審判官)、曹秉喆(審判官)、宋膺三(審判官)
書記官
桑振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5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2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以東南匪我態勢圖交付黃德美。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4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功字第55號(復判)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圖畫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軍機防護法(1條3項)
審理人
彭善(審判長)、唐冠英(審判官)、吳佩明(審判官)、曹秉喆(審判官)、宋膺三(審判官)
書記官
桑振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63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功字第55號(復判)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圖畫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軍機防護法(1條3項)
審理人
彭善(審判長)、唐冠英(審判官)、吳佩明(審判官)、曹秉喆(審判官)、宋膺三(審判官)
書記官
桑振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年度勁功字第0055號(復判)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圖畫

所犯法條及條次
軍機防護法(1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桑振業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8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