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316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某漂由陳盛妙介紹參加匪黨組織充任匪黨小組長曾先後吸收他人加入匪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