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316號
原始職業
桃園鎮信用合作社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帮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