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連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3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連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3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連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3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4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石璞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