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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德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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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黃德美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龍溪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陸海空軍聯合作戰指揮辦公室上校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功字第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圖畫
同案被告
吳石
、
陳寶倉
、
朱諶之
、
聶曦
、
方克華
、
江愛訓
、
王濟甫
、
王正均
、
林志森
、
吳鶴予
、
王碧奎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軍機防護法(1條3項)
審理人
蔣鼎文
(審判長)、
韓德勤
(審判官)、
劉詠堯
(審判官)、
曹秉喆
(審判官)、
宋膺三
(審判官)
書記官
桑振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5月30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小於 2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毫無通匪事証及犯罪故意奉直屬主官核准借出要圖,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輕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
(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5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4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7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
(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9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功字第55號(復判)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王正均
、
方克華
、
江愛訓
、
林志森
、
王濟甫
、
吳鶴予
、
王碧奎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善
(審判長)、
唐冠英
(審判官)、
吳佩明
(審判官)、
曹秉喆
(審判官)、
宋膺三
(審判官)
書記官
桑振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25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5日
第8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63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7日
第9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
(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8日
第10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功字第55號(復判)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王正均
、
林志森
、
方克華
、
吳鶴予
、
江愛訓
、
王濟甫
、
王碧奎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善
(審判長)、
唐冠英
(審判官)、
吳佩明
(審判官)、
曹秉喆
(審判官)、
宋膺三
(審判官)
書記官
桑振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8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年度勁功字第0055號(復判)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王正均
、
林志森
、
方克華
、
吳鶴予
、
江愛訓
、
王濟甫
、
王碧奎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彭善
、
唐冠英
、
吳佩明
、
曹秉喆
、
宋膺三
書記官
桑振業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8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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