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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長沙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前防衛司令部女生大隊兒童福利組少校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4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因過失洩露因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軍機防護法(1條3項)
審理人
鄭冰如(審判長)、劉醒吾(審判官)、李葆初(審判官)、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2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不知李朋為間諜,先後為李朋所利用或陪同參觀軍事場所或於談話中書信中洩漏有關軍事政治之機密消息(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6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4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因過失洩漏因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軍機防護法(1條3項)
審理人
鄭冰如(審判長)、劉醒吾(審判官)、李葆初(審判官)、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4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因過失洩漏因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

所犯法條及條次
軍機防護法(1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8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