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301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楊梅小組,組織龍潭鄉新農會,吸收黨徒負責農村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8月27日